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降低落户门槛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规定解读

2008-9-5 11:58:16 新闻来源:

市政府日前发布并开始实施《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》,市外经贸委(市外资委)、市财政局、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、市人事局和市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对《规定》的主要内容作了解读。

  降低门槛弱化审批

  问:在降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准入门槛方面,《规定》有何新规定?

  答:与2002年7月市政府发布并实施的《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》相比,新修订的《规定》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。如过去规定,跨国公司母公司在华投资累计总额不得低于3000万美元,而现在规定“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”。这既适应了跨国公司在华业务发展的新需求,也与上海鼓励吸引服务业外资项目的产业导向相吻合。

  问:申请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要多长时间?

  答:市外资委负责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工作,同时协调工商、财税、外事、公安、劳动保障、人事、出入境管理、外汇管理、海关、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,共同做好管理服务工作。根据新修订的《规定》,市外资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,完成审查并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。这比原来《暂行规定》明确的30个工作日,整整缩短20个工作日,工作效率大大提高。市外资委予以认定的,应当颁发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证书。

  突出导向拓展功能

  问:允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范围和功能有没有变化?

  答:新修订的《规定》扩大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经营、管理和服务活动范围,有利于提升这些总部的功能,

  有利于加快上海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经济结构。《规定》新增的经营、管理和服务活动范围包括国内分销及进出口、货物分拨等物流运作、承接跨国公司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等。相比修订前,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空间更大了。

  问:内部资金管理对地区总部提升管理功能具有重要意义,《规定》是否允许地区总部新增这一功能?

  答:修订后的《规定》,准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,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。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,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。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,可按照有关规定,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、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。按照《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》,投资性公司可以设立财务公司,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。

  优化环境提供便利

  问: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外籍人员出入境,是否提供便利?

  答:根据新修订的《规定》,上海对地区总部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,可以申请办理1年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、每次停留时间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;临时来沪外籍人员且时间紧迫的,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市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。对需要在上海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外籍人员,可申请办理3年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。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等管理人员,可按照《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》,被优先推荐申办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》,其配偶及子女也可享受同等待遇。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地区或国外的地区总部中国籍人员,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提供出境便利。

  问: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如何在沪就业?

  答: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《规定》,将简化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就业许可手续,外籍人员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《就业许可证》和《就业证》。

  问:上海是否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人才引进提供方便?

  答: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引进国内优秀人才,可以优先办理本市户籍,其家属可享受同等待遇。引进海外人才,将实行柔性政策,可优先办理居留许可;外国专家可办理3年至5年的外国专家证。

  问:地区总部在货物通关方面将享受哪些便利措施?

  答: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中心,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对其进出口货物提供便利。地区总部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、进行物流整合的,海关、外汇管理、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将对其实施便利化监管措施。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即将推出新版浦东外汇九条政策,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供更多便利。

  给予资助和奖励

  问:听说《规定》新增了“资助和奖励”条款,请介绍一下。

  答:这次出台的《规定》中,首次新增了“资助和奖励”条款,变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现在的资助和奖励办法。新注册并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,可获得企业开办和租房资助。地区总部具有经营管理、研发、资金管理、销售、物流及支持服务等综合性营运职能,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、取得良好效益的,可以获得奖励。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,可以获得地方政府奖励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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